湖南株洲反避税(转让定价)调查
发布:admin 日期:2010年9月17日
一、企业情况介绍
1998年,某机械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组建了一家合资企业,2000年投产。
该企业设备先进,技术高端,管理规范。但销售规模逐年扩大的背后,却是连年亏损。2000年—2003年,该企业都是高额亏损;至2006年,已累计亏损达到1亿余元。尽管连年亏损,但公司的股本结构却悄然发生变化,中方股权由49%减少至15%;同时,外方公司在获得绝对优势股权后,2004年、2005年连续加大投入,仅2004年增加的投资比上年增长90%以上。
二、调查过程
在企业堆积如山的财务报表、生产订单、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定价原则等文件中,调查组发现了一份该合资企业与我市某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资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2006年,该内资企业转让了合资企业的一条生产线,为外方公司加工零件。
比对发现,尽管两家企业使用同样的设备,加工同样的零件,销售给同一个客户,且内资企业的加工单价比合资公司还低15%;但因“有利可图”,内资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长达10年的加工协议。内资企业的加工价格低,反而有利润,而合资企业却连年亏损。
调查组还发现,该合资企业属 “来料加工”企业,原材料由外方公司提供,产品加工完再返销给外方公司。不承担投资和销售风险,无核心技术研发,属于典型的单一生产功能企业。
三、亏损是否合理、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是否存在
外方公司总部的高级税务顾问提出,企业无避税的主观意愿,连年亏损也是客观事实。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技术人员的培训、生产启动期长,使得最初几年企业产能和产量上不去;加上“911”和SARS等因素,导致了航空订单不可预料被取消,直接造成了企业的亏损。同时,外方母公司花巨资聘请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德勤会计事务所,出具关联交易定价审核报告,断言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否认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实。
企业行为如何定义,调查组请来了我国税务系统反避税领域的权威人士贺连堂先生。贺先生认为,从企业功能上进行分析,该合资公司主要职能是加工制造,仅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母公司决策失误带来的亏损,不应该由其子公司承担。这样既认定了企业亏损不合理,又确定了企业存在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国税调查人员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即重新确认利润水平和获利年度。
四、调整方案—利润率的确定
“虽然企业只具备单一生产功能,但技术含量高,固定投入大,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成长期,承认企业3—4年的合理亏损年度。”外方公司上海总部的相关人士认为,调整年度的税前利润率,应在3%以下。
调查组一边谈判,一边广泛收集各类信息。通过调用国际上通用的BVD数据库,税务机关对比分析了母公司、兄弟企业、同类可比企业的财务和利润情况。
国税机关经过详实的调查取证后,咬定谈判目标,“企业的利润率应维持在5%以上。且2000至2006年账面上反映的亏损,均应调整为盈利。”
2009年11月底,双方谈判终于有了结果。企业共调增2001年—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7亿元,企业调整后的获利年度确定为2006年,获利年度至少提前了7年,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755.25万元(两年免税和一年减半征收),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款50.9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确认该企业以后年度税前利润率均不得低于5%。
本文转载自中国转让定价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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