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ZFC公司转让定价行政诉讼案件

20071128,全国第一起因反避税调整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原告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ZFC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FC公司)。此前,由于不服贵阳市国税局于2007528作出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ZFC公司在向贵州省国税局提请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6,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贵阳市国税局作出的决定。1224,原告方不服判决,再次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在贵阳市国税局做好了应诉准备的时候,2008121ZFC公司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诉。至此,我国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开展以来遇到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落下帷幕。此次反避税调查共计调整企业利润额1.48亿元;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5亿元;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420.77万元,补缴预提所得税468.05万元,共计补缴税款888.8万元;另外,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146.9万元;补税罚款共计1035.72万元。

1)企业情况

200112月,贵州省引进了一家世界著名的公司来贵阳投资,投资总额为3722.89万美元,注册资本1489.16万美元,投资比例为中方占30%,外方占70%.双方投资成立的就是ZFC公司。

作为一家生产、开发、销售CDMA手机及其相关通信产品的中外合资企业,ZFC公司从成立之初,就被贵州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为15%.然而,从 2002年实现利润26万元后,这家企业就开始在亏损的泥潭里挣扎:2003年,亏损832万元,2004年,亏损1623万元。2005年,该公司奇迹般地盈利879万元,2006年再次巨亏3569万元。

令人费解的是,连年的亏损似乎并未让外方望而却步,ZFC公司生产经营依然欣欣向荣:2002~2005年年均销售收入一直在5亿元以上。即使是在发生巨亏的2006年,销售收入也超过了2亿元。而根据贵阳市国税局的资料显示,2002~20065年间,其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0.21%,所得税税负为0.经查证,ZFC公司还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税局认为从该企业5年间平均销售收入51455万元,利润盈亏损呈跳跃式增长的情况分析,其交易有别于非受控企业的正常交易行为,存在着转移定价的嫌疑。

2)调查情况

2004824,贵阳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组正式下发调查通知,对ZFC公司进行反避税调查。

反避税小组分别对ZFC公司所承担的功能按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研发、产品品质保证、市场推广、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应收和应付账款管理、运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同时对ZFC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按生产风险、品质风险、物流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等进行了分析。

1   ZFC公司的产品定价明显有悖于正常企业的定价原则

通过调查了解,ZFC公司在产品材料的采购中,关联企业间的采购占有绝对的比重。而在ZFC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中,直接材料又占有绝对比重。关联交易中,关联购进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ZFC公司的盈利或亏损。

2、技术交易有悖独立原则

20019月,ZFC公司的母公司———ZC公司与ZFC公司曾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ZFC公司向其母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和技术许可费,合同期限为10年。然而,2002122020031231ZC公司与ZFC公司又以签订备忘录的形式,免除了ZFC公司应当支付给其母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相反,在2002年和2003年免税期结束后,ZFC公司于2004年又恢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并代扣母公司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从2002~2004年,母公司分别以让利、免除、加价补贴等形式,不按独立企业进行运作,给予ZFC公司共计资金1.3亿多元。

ZFC公司的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不过1.2亿多元,而其母公司两年让利、免除、加价补贴的资金早已超过其注册资金。

3)企业避税情况

1、技术交易

如果母公司不对ZFC公司进行免除、补贴、加价,对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ZFC公司来说,必将中断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链,造成ZFC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为了使其资金链不断,又要维护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转移定价原则,母公司不得不采用让利、免除、加价补贴等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的经营形式。

ZFC公司2002年、2003年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ZF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管理费用里列支,费用的大小对免税期缴纳所得税无影响;如果ZF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将要代扣其关联企业———母公司10%的预提所得税。因此,采用免税期免除支付,而征税期恢复并追加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增加了征税期企业的管理费用,其行为明显是在避缴代扣的预提所得税,以减少征税期的应纳税所得。

表面上母公司免除了ZFC公司支付两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合资中方还得感谢外方的免除行为,但实际上,据海关调查数据显示,CDMA在中国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平均在4.5%~5%之间,而ZFC公司对其母公司的支付比例却平均高达8%.

2、采购及销售

ZFC公司虽然是一个合资公司,但其决策管理层和内部各个部门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全部由外方担任,ZFC公司的国外采购均通过母公司进行,母公司完全控制着ZFC公司材料采购及销售的价格。

反避税小组的调查表明,通过调整产品材料关联采购价格和低价出口销售给关联企业产品以及免除费用、加价销售等方法,母公司直接控制ZFC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的盈亏,从而完全控制ZFC公司的生存空间。2002~2006年,ZFC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发生转让定价行为,其中包括原材料高进产品低出、关联企业向ZFC公司进行加价、让利、补贴、免除特许权使用费和广告费用。

4)调整谈判

反避税遵循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独立经营原则,每一个案件没有固定的模式,它是一门综合艺术。本案中涉及关联企业间的购进、关联企业间的产品销售和关联企业间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一开始税务机关和企业意见悬殊,曾经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论。通过调查人员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分析工作,经过了大小20多轮的谈判,企业及其为其作税务代理的会计师事务所终于就合理利润水平与税务机关达成了共识。

1、转移定价行为认定

调查开始阶段,外方的态度强硬,表示其经营亏损完全是由于中国市场原因造成的,不承认有转移定价的行为。反避税小组按照法定的程序,首先调取了ZFC公司2002~2004年的账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对各个年度的数万份凭证进行核对,对材料购进、生产、仓储、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笔录;从企业的关联认定、销售产品去向、材料的购入来源、资金融通统计、产品成本分析,内外销产品的重新核算到案件的汇总归档等都列项明确。最终,反避税小组在对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去向、无形资产转让、主要产品成本以及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调查方向。决定把重点放在2002年、2003年度材料高价购进,无形资产转让;2004~2006年材料高进和产品低价出口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上,并固定了调查所需的相关证据。除了通过案头审计、实地调查、数次约谈外,反避税小组还耗时近两个月进行外调取证,走访调查了12家国内生产CDMA手机的厂家,充分掌握了同行业的第一手信息资料。

根据对ZFC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调查情况分析,贵阳市国税局多次与ZFC公司进行约谈,ZFC公司均不能合理地解释其行为。同时,贵阳市国税局还分阶段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ZFC公司提供境外关联企业采购原材料、产成品和固定资产的资料;要求其提供境外关联企业再销售价格、利润等方面资料。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包括延长期),ZFC公司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举证资料,或主动放弃了举证的权利,表示无法完整提供。

2、调整方法的确定

反避税案件重要的一步是关于调整方法的确定。反避税调查小组根据ZFC公司的功能和风险分析,设定了12套调整方案,在与ZFC公司及其税务代理方的多次约谈及争论后,双方约定,忽略其他次要条件,选定与ZFC公司可比性最接进的一套方案,以4.03%ZFC公司合理的营业利润水平,忽略或不计其他次要的条件,按4.03%进行调整,并且以BVD数据库2002~2005年的取值指标,来衡量和调整2006年营业利润水平。

2007328。这一天,在确认ZFC公司有不按独立企业方式进行经营的情况下,经与ZFC公司及其税务代理方的多次约谈,逐渐缩小分歧,并在ZFC公司提交书面调整建议书的基础上,三方终于就ZFC公司2002~2006年应取得的合理的营业利润、调整方法等达成共识,ZFC公司接受贵阳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组的调整方案,并予以书面签字确认。2007528,经按程序上报贵州省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批准,贵阳市国税局下发了《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对该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作价的行为进行了调整。2007529,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主管税务局贵阳市乌当区国税局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0764,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诉讼

2007810ZFC公司突然向贵州省国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贵州省国税局按照法定程序,在对贵阳市国税局的此项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后,于2007930作出维持贵阳市国税局《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的决定。

ZFC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是又在20071026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法院调查,一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是在经过详尽的调查取证后与原告和其税务代理人协商讨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决定,该调整的客观合理性应当予以肯定。贵阳市国税局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维持贵阳市国税局作出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转载自中国转让定价博客

 

 

 

 

Tags:
引用通告: 点击获取引用地址
相关文章:
评论: 0 | 引用: 0 | 浏览:
昵 称:
邮 箱:
网 站:
内 容: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