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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涉税问题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01 00:12:54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国际资本的流动和重组也日益频繁,而企业并购是实现资本流动和优化组合的最佳方式之一。近年来一浪高过一浪的并购浪潮把全球推向了一个大并购时代。并购(MergerAcquisition),是企业合并(或兼并)和企业收购的总称。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家企业吸收另一家企业(目标企业),目标企业不复存在;新设合并是两家以上企业合并组成一家新企业,原企业不复存在。收购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企业并购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它可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内部股权关系,其实质是企业控制权或产权的转移。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的形式而取得国内企业控制权。

税收是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税收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筹划对象,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收优惠作为实施并购行为的直接动机之一。近年来,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体现在并购后企业的身份认定、股权变更时债权债务界定以及税收待遇的享受等方面。本文试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做一些探讨。

一、并购后企业的身份认定问题

根据外经贸发(2002575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而国税发[2003]6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可见,外经贸发(2002575号文件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采取加注说明的方式并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而不像以往那样不管有没有外资成份,一律以外资比例25%为标准,低于标准的均按内资企业进行审批和登记。对凡拥有外资成份的企业均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新规定对于购并后的企业身份的界定、管征的归属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通知》在明确外资登记管理的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应税收优惠。为了更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外经贸发(20025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函〔2003422号文的形式对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一是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二是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

 

二、并购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界定问题

在外资并购过程中,若外国投资者采取股权并购方式,就意味着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将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如果原公司存在欠税的话,那么欠税应作为欠国家的债应含在其中。在资产并购中,必然会产生购入方如何确定成本和费用,出让方如何确定收益的问题,这些问题和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为此,《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现行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政策基本上参照了原《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而财政部2001年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所作的修改,使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变得尤为烦琐。当企业按上述会计准则对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进行账务处理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现行税法规定的会计成本相差甚远,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十分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曾就内、外资企业改组的涉税问题分别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9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前两个文件主要针对内资企业改组的涉税问题加以规范,由于文件的表述过于专业化且没有概括所有的改制形式而在实践中不具操作性。后一个文件则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中有关营业活动的延续性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结转等税务处理问题作了规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并购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1月出台了国税发〔2003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就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企业处置债权形式的不良资产,不征营业税;企业处置股权形式的不良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企业处置实物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征收增值税。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企业处置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资产的原价、费用及损失后的净收益,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外商进入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四个途径:现金买断、成立合资公司、成立合作公司和收购股权。现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则是主要是引资的目的,而外资看中了不良资产中所蕴含的投资价值,能否获得税收优惠与国外投资银行的投资收益率有直接关系,甚至会影响投资银行对这次合作价值的整体评估。考虑到外商所购买的不良资产面临难于回收的风险,在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时给予了一定的鼓励。事实说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

 

博主简介:黄纯安,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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