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8-07 14:19:58 / 个人分类:房地产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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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该问题十分重要,但在我国公司法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的称谓尚未统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称为“转让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称为“出资比例”,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称为“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通称为“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分析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对于股份制的房地产企业和上市房地产企业在公司理论上雷同,特殊的法律问题另行讨论。

  实务中股权转让的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例如A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出资510万元,乙出资490万元,甲股东占有51%股权,乙股东占有49%股权,现乙股东欲转让其49%全部股权,按照“出资额法”,乙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的价款就是490万元。第二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例如大连某公司在1996年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册资金1000万元,2003年公司股东张某要转让其股权时,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近2个月时间的评估,其资产为22600万元,负债为5800万,此时张某转让股权价格便以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进行确定。第三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协商价法”在实务中极其常见。例如,某服装加工公司股东王经理在公司注册时的出资额为30万元,占60%股权,现该公司已发展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拥有净资产2000多万元,而且公司发展前景极其远大,王经理要转让其股权,经协商,股权价格确定为1800万元。从“协商价法”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价格按“协商价法”确定相对科学,因为无论“出资额法”,还是“评估价法”,均反映企业资产的原有和现有资产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价法不适合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对于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需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对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时,由于可能存在在建工程的价值评估和未来收益问题,存在商品房销售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房地产企业与按揭银行间事先签有回购协议条款,购房者能否在10年至20年间的还款期限内完全履约,存在商业利益风险问题,房地产企业现有土地、房屋价值走向如何,等等问题,应根据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评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最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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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简介:夏聪,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华税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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