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房地产的模式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8-07 14:19:23 / 个人分类:房地产并购

更多房地产并购请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fw/22181.html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同时该文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因此,外资收购境内房地产项目有两种一般操作模式:

模式一:房地产项目协议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政府立项批文,并已完成了初步开发的项目权利人将其所拥有的项目依照政府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的方式予以有偿出让,受让人在项目已有基础上投资完成开发建设的行为。采取房地产项目协议转让方式的,境外投资者在收购前必须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企业,以该外商投资企业为收购方完成房地产项目的转让。

模式二: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是指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完成房地产项目的权益转让。采取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由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收购模式将内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因此,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必须通过外商的投资房地产企业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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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简介:夏聪,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华税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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