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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不需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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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6-10 15:33:22
/ 个人分类:高新技术企业
不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企业税务律师博客GXnZ,kKU7wNIn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发布了《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的主要问题,为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优惠的企业明确了业务处理方法。不过从上述文件及其所引用的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单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角度来看,有一些企业不适合或暂时不适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优惠。
xxdRr1{Pj0一是所有从事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业务的企业不合适。
|#?pY7?}h~0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八类项目免征,两类项目减半征收。该款的优惠高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有关农业的支持领域集中在第二项“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中”。一是关于中药的在第二类中第三点的“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中涉及。原文为“珍贵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种植(养殖)、良种选育技术;珍贵和濒危野生药材代用品及人工制品;符合种植规范和管理要求的中药材;中药材去除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等”,对于这一支持领域中的凡符合条例中“中药材的种植”项的,不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关于现代农业技术在本项第七类中,共7点,除其中的的第4点“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相左外,其余6点几乎都可以分别靠上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优惠,原文为:“1、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优质、高效、高产优良新品种技术;水肥资源高效利用型新品种技术;抗病虫、抗寒、抗旱、耐盐碱等抗逆新品种技术;新型、环保肥料与植物生长调节剂及高效安全施用技术。2、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技术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及快繁技术;珍稀动物、珍稀水产养殖技术;畜牧业、水产业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畜牧水产业环境调控和修复技术与模式;安全、优质、专用、新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高效利用技术;畜牧水产业质量安全监控、评价、检测技术;优质奶牛新品种及规模化、集约化饲养与管理技术。3、重大农林植物灾害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重大农林植物病虫鼠草害、重大旱涝等气象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监测、预警、防控新技术;主要植物病虫害及抗药性检测、诊断技术;环保型农药创制、高效安全施用与区域性农林重大生物灾害可持续控制技术;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烈性动物传染病、动物源性人畜共患病高效特异性疫苗生产技术;高效安全新型兽药及技术质量监测等技术。4、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农业产业链综合开发和利用技术;农产品加工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分级、包装和品牌管理技术;农业产业链标准化管理技术;大宗粮油绿色储运、鲜活农产品保鲜及物流配送、农林产品及特种资源增值加工、农林副产品资源化利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清洁生态型加工技术与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快速检测、全程质量控制等技术。5、现代农业装备与信息化技术新型农作物、牧草、林木种子收获、清选、加工设备;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农业技术装备与高效施肥、施药机械和设备;新型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以及牧草、饲料加工、林产机械和新型农产品产地处理技术装备;农业生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与技术;精准农业技术、遥感技术与估产及农村信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6、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农业水源保护、水环境修复、节水灌溉、非常规水源灌溉利用、旱作节水和农作物高效保水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7、农业生物技术新型畜禽生物兽药和生物疫苗,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及生物饲料等。”所以从事上述重点支持领域业务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不合适。
oC$mqs(Jf6[.AMc+s0 二是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优惠业务的企业。税务律师博客5H ya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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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两款的优惠为“三免三减半”,无论是免还是减半其优惠幅度均超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享受的减按15%税率征收,故暂时不适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提出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7类项目享受上述两款的优惠,待优惠期届满时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相关优惠。税务律师博客qG7f6n ?l
这里需关注企业所得税法条文中的用词。在二十七条第二款原文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强调的是投资经营所得,对于“投资经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定义。是否与“办法”中的“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内涵不一致暂时无法判定。在“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中,关于公共基础实施项目的支持点比较多且分散,比如第一项“电子信息技术”中第八类“智能交通技术”无疑会有很多前瞻性的技术研究应用于条例所列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个人以为从事这方面研究与开发并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类似企业应当可以先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不过是否可以享受还要看条例中就明确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规定。税务律师博客3`,cd#Ax rrC
对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条例中虽然列举了“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五项,但也留了一笔,即具体的条件范围还要另行制定。不过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中来看,六、七两项差不多都是与环保、节能相关的支持领域,无论条例所说的“条件、范围”何时何部门制定,肯定会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所列的支持点有重复,所以已经在“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企业不妨暂缓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相关办法出台,如能享受“三免三减半”则可以不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
税务律师博客6E/h'lh"g'sI'?4Ju
三是从事技术开发与研究以转让研究成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没有必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sf#Nt Nx3`\0该类企业应直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500万元以下免征,500万元以上减半征收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面没有这一款宽,优惠的幅度也没有这一款大。同时,这一类企业也是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50%研究开发费用优惠的。
(施志群,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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