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税务律师—— 明确,正确,准确

新所得税法下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01 11:17:44 / 个人分类:新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是企业拥有的合法权利。企业会计核算中选择的折旧年限可能长于或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可对会计核算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不同造成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VJ9R&b4Of0(二)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等,可根据适当证据确定新旧程度,再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来确定剩余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

 

解读一:

第一:该规定体现了纳税调整的原则。纳税调整原则应当是中性的,其衡量尺度只能是明确的税法规定,一方面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纳税调增),同时也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收到损害(纳税调减)。本规定强调了进行纳税调减是企业的合法权利。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2007年汇算清缴的福利费扣除之争也就迎刃而解了。

新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纳税调整的原则。在新所得税法颁布之前,人们对纳税调整的原则理解不深刻。

纳税调整原则的内涵应当包括四层含义:

1.第一层含义: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有规定,且不一致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税务部门对该原则的理解有两个误区。一是重纳税调增轻纳税调减,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纳税调增项目,会计服从税法的纳税调整原则,可谓是深入人心,例如:计税工资、三项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而对会计同税法不一致的纳税调减项目则视而不见。例如2007年汇算清缴依然适用旧税法:2007年的财务通则规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就认为,既然企业会计没有计提,也就不能享受14%的计提扣除政策。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文规定了,企业可以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2007年的会计制度规定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而税法规定可以计提福利费。这是典型的会计同税收的差异,在纳税问题不一致的,会计服从税法,应当允许计提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部分地区不允许2007年度汇算清缴扣除职工福利费是错误的,是对纳税调整原则的片面理解。

对纳税调整原则的片面理解还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折旧年限为10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这也属于会计制度同税法规定的差异,一部分观点认为既然税法规定的是最低折旧年限,就不允许企业对会计同税法折旧年限不同进行调整,也是错误的。本文件说的非常好:最低折旧、摊销年限是企业拥有的合法权利,无论企业会计制度选择的折旧年限长于还是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都允许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个误区是税收同会计的差异要调账。这个误区再1994年税制改革初期比较常见,目前大部分人都已经明白,纳税调整原则是对纳税问题的解决方案,会计同税收的差异,不需要调整账目。

2.第二层含义:税法同会计制度均有明确规定,且规定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一般来说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税法对此表示赞同的,不需要专门明确,出于强调或者补充的目的,税法可能再次重申对该业务的处理规定。例如: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本文件对会计制度做了部分修订的情况下,做了再确认。

但是这并不表明,税法对于会计制度持赞同态度的,都需要以税法的名义进行再确认。

3.第三层含义:税收没有规定的,会计制度构成税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经常能听到有人反应,某业务没有税法明确规定,不知道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上我国目前的税法基本原则就是纳税调整的理念,在会计同税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法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全方位的对纳税问题重新规定一遍,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业务如何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会计制度就构成税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例如:免租期内是否确认收入。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做了明确规定,就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免租期内确认租金收入。

第四层含义:我国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本设计理念源于“纳税调整的原则”。

(1)美国联邦税制,是将税法和会计完全分离。税法规定非常详细,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源于对会计制度的调整,而是根据税法自称体系的计算。

(2)我国的纳税申报体系经历了“完全从会计”—“会税分离学美国”—“适度分离纳税调整”的理念变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没有必要完全按照美国会税分离的理念去设计纳税申报体系,那样会造成税收遵从成本过高过大。

我国的征税成本目前比美国要高得多。。。。

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收入-税收扣除项目

2006年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收入-会计扣除项目+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项目

新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收入-会计扣除项目+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项目  =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

新所得税申报表是基于完全的纳税调整理念,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收入和扣除项目上完全的纳税调整,减少征纳成本。

第五层含义:纳税调整既包括永久性差异,也包括时间性差异。

解读二:

本条解决了对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方法。

1.1095号文件对此原则有过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2.本文件的原则同1095号文件并无不同,不过再1095号文件中,强调的是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旧固定资产进行新旧程度估计,没有明确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对取得的旧固定资产估计新旧程度,在执行中就产生了企业取得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折旧年限的时候,是否需要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实际问题。本文件中明确了,企业可以自行按照新旧程度确定折旧年限。当然,如果自行核定显失公允,税务机关理所当然的拥有调整权。

3.本文件将取得旧固定资产的规定扩展到了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

(博主简介:施志群,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华税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TAG: 企业所得税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日历

« 2008-08-20  
     12
3456789
10111213141516
17181920212223
24252627282930
31      

数据统计

  • 访问量: 5190
  • 日志数: 124
  • 建立时间: 2008-01-28
  • 更新时间: 2008-08-14

RSS订阅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