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管理费的分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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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8-11 16:26:52
/ 个人分类:博主要说的话
问题内容:
新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
管理费不能列支,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
分摊收取的管理费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费用列支? 如是,该规定将对大型集团企业总部(法人企业)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类总公司一般没有正常的收入及利润来源,无法消化巨额管理费产生的巨额亏损,因而形成较大的所得税损失.因此该规定不利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同时,由于管理费的实际受益对象为集团内的各子公司,从法理上看,禁止管理费列支的规定有违收益与费用配比原则及相关性原则.此外,由于该规定未见有相应的过渡期,企业在08年产生的损失将无法弥补. 如否,(即
政策依然允许集团企业总部向子公司分摊管理费),那么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禁止列支的管理费具体是何所指?不能列支的管理费的具体范围又如何?
回复: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
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
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
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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